苏厨
提示:本站会被大陆网络屏蔽、封禁、禁止访问! 本站域名並非永久域名!
当前网址:m.ltxsw.top 如果遇到无法打开网址。
请发送任意内容到邮件Ltxsba@gmail.com取得最新地址.
截屏拍照记录当前页面,以免丟失网址和邮箱.
↓↓↓↓↓↓↓↓↓↓↓↓↓↓↓↓
点我自动发送邮件
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↑

第五百零六章 阿云案

怕找不到回家的路!请截图保存本站发布地址:www.ltxsdz.com

翰林学士吕公著、韩维、知制诰钱公辅等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。

御史台,刑部支持司马光的意见。

一时间“廷论纷然”,“反覆论难,久之不决”。

这次征求意见,苏油因为是三品以上官员,所以也跑不掉,必须表个态。

分析本案目前争论的焦点,主要在阿云的谋杀是否能适用自减罪。

这里边还涉及到阿云的另一条罪过,也就是其杀的动因罪“违律为婚”。

《宋刑统??户婚律》规定:“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,徒三年。”

阿云在居母丧期间许聘给韦姓,这本身是不合法的,因此这一婚姻应当无效,即阿云与韦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,因此,应以“凡”论处。

这里边的差别非常巨大,因为如果他们之间有夫妻关系的话,“谋杀已伤”的节就构成了“十恶”罪名中的“不睦”,由于“十恶”罪名为常赦所不原,从而不适用自节,会被处以死刑。

至于阿云是否存在自节,讨论到现在,大家基本认为许遵的说法是正确的。

宋代关于自的认定如下:“犯罪之徒,知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陈,及逃亡之,并叛已上道,此类事归者,各得减罪二等坐之。”

许遵判定阿云是“被问即承,应为按问。”符合上边所说的“案问欲举而自陈”,这点是没用问题的。

剩下一条,就是阿云的自节是否适用减罪,以及“所因之罪”是否得免。

如果可以,那许遵的坚持就是正确的,阿云就不该死;如果不可以,那刑部大理寺的坚持就是正确的,阿云当判处绞刑,由皇帝赦免。

《宋刑统??名例律》“犯罪已未自”条规定“因犯杀伤而自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法。”

对于“所因之罪”,该条的定义是:“假有因盗故杀伤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”。

意思是说,免所因之罪的形,只适用于偷盗时杀伤财物主之后自的况,这时候盗窃罪可以免除,但是故杀伤罪仍要予以追究。

阿云的杀伤行为,按照许遵和王安石的说法,所因之罪乃是“违律为婚”,不管这条罪是否有瑕疵,明显并不具有上述节。

因此,刑部,大理寺,司马光主张仍从“故杀伤法”处理,认为阿云案不存在自减刑的法律依据,其实是没有什么毛病的。

而皇帝也是在承认这一节的基础之上,认为阿云的确是犯了故杀伤罪,然后再予以的赦免。

这也就是许遵,王安石与司马光等的分歧所在。

王安石认为,阿云杀的动机,是因为居母丧期间许聘给韦姓,是被被的,这和偷盗被现后蓄意谋杀是两个概念,符合“得免所因之罪”的条令。

而司马光认为,阿云预谋杀就是预谋杀,案件中“谋”和“杀”是紧密相关的因果关系,是犯罪策划之后的犯罪实施,因此就是实实在在的谋杀。

客观地说,王安石在这里有曲解“所因之罪”这条律令解释,迎合赵顼旨意的嫌疑,而司马光的观点,苏油认为是从《宋刑统》条例来判断,是正确的,不过有些不近了。

人气小说推荐More+

和光辉的七天无休止性爱
和光辉的七天无休止性爱
和光辉的七天无休止性爱简介:
哈呀哈基米
红裙之殇
红裙之殇
红裙之殇简介:
奏喵啊呜
好姐姐
好姐姐
好姐姐简介:
我爱吃椰子
斯德哥尔摩之恋
斯德哥尔摩之恋
斯德哥尔摩之恋简介:
空城一梦
与一起旅游的少妇
与一起旅游的少妇
与一起旅游的少妇简介: 我悄悄站起来,迈出浴缸光脚走到娜姐身后,娜姐刚好摆弄完洗衣机,半转身要出去时突然发现我站在她身后,不由得惊叫一声,“呀,吓我一跳,你怎么站这儿了……”后半句话没有说出来,眼睛直勾勾的看着下边,脸上微红,我这才感觉到,鸡巴已经充血了,虽然还没有完全翘起,但尺寸已经不小了。我一把抱住娜姐,一手紧搂她那大概还不到二尺的蜂腰,一手按在她后脖颈上,开始疯狂的亲吻着她的嘴唇、面颊、鼻
穴儿湿袭之